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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53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再 抗告 人 楊凱婷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楊凱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12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