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抗 告 人 楊凱婷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27日駁回其聲請保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楊凱婷以維護其之權益為由,請求依法保存原審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案號欄及主旨繕寫「612號」)法庭錄音內容等語。惟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定有明文。意即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不論當事人聲請與否,法院負有保存之義務,當事人並無聲請之權利。抗告人聲請保存法庭錄音內容,核無理由,予以駁回。原裁定已說明駁回之依據及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泛稱:原裁定有違背司法程序,請依法保存上開法庭錄音內容,其願支付光碟費用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