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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69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97號抗 告 人 陳冠璋上列抗告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陳冠璋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