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84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0號抗 告 人 李耀乾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李耀乾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後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