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0號抗 告 人 李耀乾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李耀乾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後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