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抗 告 人 黃國峻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黃國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