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6號抗 告 人 余晨愷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余晨愷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6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