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35號抗 告 人 王世杰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世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