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36號再 抗告 人 胡家瑞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39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胡家瑞因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391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謝靜恒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