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7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後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