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94號再 抗告 人 鄭群興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群興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