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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99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抗 告 人 鄭名凡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等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鄭名凡因妨害公務等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對原審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04號駁回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抗告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對象非確定判決,而係確定之裁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規定再審係以確定判決為對象之要件不符,因認其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亦無踐行通知抗告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而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自屬於法有據。

二、抗告意旨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泛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抗告人另主張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公設辯護人或指派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聲請提案於本院刑事大法庭云云,因抗告人之本件再審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已如前述,抗告人此部分與本件再審抗告程序無關之主張,顯均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