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14號抗 告 人 王東昇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東昇因公共危險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