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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15號抗 告 人 朱威宇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等罪延長羈押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朱威宇因家暴殺人等罪延長羈押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復提起本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