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2號聲 明 人 林梃堯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梃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具狀聲明異議,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另查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不構成累犯,請求更正判決主文為「再犯」等語,惟查本院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無從依聲明意旨為更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謝靜恒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