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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6號聲 明 人 詹木貴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其他上訴駁回部分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詹木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就如其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論處之罪刑,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判決將其此部分之上訴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就此部分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