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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51號聲 明 人 鄭名凡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公務等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駁回抗告之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鄭名凡因妨害公務等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