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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6號聲 明 人 楊美麗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美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因其並非以確定實體判決作為其聲請再審之對象,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21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已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聲明異議狀」對上開確定裁定向本院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