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61號聲 明 人 蔣○龍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蔣○龍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