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68號聲 明 人 王富忠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富忠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7年7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8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而予裁定駁回,依法自不得聲明不明,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