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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聲 明 人 盧明堂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盧明堂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