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蘇苑如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蘇苑如具狀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述說明,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