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葉翔浤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為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葉翔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為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