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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6號聲 明 人 莊榮兆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葉碩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受刑人葉碩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具狀主張上開受刑人委任聲明人為代理人已發生效力,而有聲明不服之意,殊為法律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明人既非依法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人,所為准許閱卷及給與電子全卷之聲請,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