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號聲 明 人 陳胤文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吳淑卿遺棄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胤文因自訴被告吳淑卿遺棄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