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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5號聲 明 人 張龍興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龍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