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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聲 明 人 劉寶平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寶平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指將「刑事聲明異議狀」轉送懲戒法院一事,無從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明不服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