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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0號聲 明 人 徐立人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駁回異議聲明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徐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不服檢察官執行其假釋撤銷後無期徒刑殘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裁定予以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所提釋憲附帶陳述部分,如有必要應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