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22號聲 明 人 陳誌清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誌清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