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27號聲 明 人 鄭豪陞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0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豪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26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20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聲明再抗告,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