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 明 人 吳松霖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7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松霖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刑事申訴補充理由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