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邱暎芬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4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聲請重新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邱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其復具狀聲請重新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