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6號聲 明 人 王繹閔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王繹閔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