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1號聲 明 人 馬詩凱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馬詩凱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侵聲再字第120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理由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