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 明 人 許東祥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東祥因偽造文書等罪,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5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聲明「異議」,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