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8號聲 明 人 李○振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李○振(人別資料詳卷)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62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