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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附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台附字第17號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楊士聖訴 訟代理 人 楊嘉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加拿大商馬斯卡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被 上訴 人 洪忠琦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其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