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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附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台附字第10號上 訴 人 黃正誌被 上訴 人 何亞庭

陳炳年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黃正誌雖在第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起何亞庭、陳炳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被上訴人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第一審之案件查詢證明資料在卷可稽,準此,彼等間既無任何相關之刑事訴訟繫屬,則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法定程式,因認第一審法院以不合法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不合,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所執各情,核與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定程式欠缺無關,其泛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