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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附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台附字第11號上 訴 人 黃正誌被 上訴 人 何亞庭 (住不詳)

陳炳年 (住不詳)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公共危險等罪提起附帶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未有刑事訴訟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黃正誌雖在第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何亞庭、陳炳年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被上訴人並無任何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原審查詢資料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法定程式,因認第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所執各情,與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定程式欠缺之判斷無關,僅泛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