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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299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上 訴 人 詹青松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9號 (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詹青松有其判決事實欄一之㈠、㈡所載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犯行2次,論其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3千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後,維持第一審上開量刑結果,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此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

1.伊非盜伐者、亦非主謀,且為初犯,對於森林保育資源之危害相對較輕,伊坦承犯行,積極配合調查,且據伊之供述得以認定其他正犯違反森林法犯行,是以除未經檢察官同意外,伊所為已符合森林法第52條第6項之減刑事由,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法定刑對伊而言過重,確有未能適用上開森林法減刑規定之憾。伊之主觀惡性、客觀犯行甚輕,原判決未據此為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評價因素,嚴重違反森林法立法本意,且未對上開有利於伊之事項為任何說明,顯有違法。

2.同案被告陳惠萍為盜伐者,自始否認犯行,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所量處之有期徒刑1年1月,僅比最低法定刑1年多1個月,反觀伊自始坦承犯行,卻量處有期徒刑8月,比最低法定刑6月多2個月,有違公平原則等語。

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其審酌事項固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但仍以犯罪時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為必要,若無濫用裁量權或裁量明顯不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再刑之量定(含定應執行刑), 係法院就所審理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同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而即使係同案被告,個案情節及量刑審酌情狀不同,亦無從比附援引執以指摘量刑不當。原判決已說明:森林資源保育日益重要,依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對違反森林法之行為,不宜輕縱,在別無特殊可憫恕事由下,不宜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更遑論上訴人所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其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即使別無其他減刑事由,但以上訴人故買目的純係為了一己私利,並無何不得已之情事,其犯罪情狀與上開刑度相較,並無過苛,或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況,是以其所犯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又第一審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法行為之態樣、是否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後,均量處有期徒刑8月,罰金刑部分,則均處法定最低罰金額30萬元,並考量各項定應執行刑因素,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40萬元,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最高額3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核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平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俱屬從寬為刑罰裁量,應予維持之理由。並敘明:同案被告與上訴人犯罪情節、論罪依據均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主觀,任意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