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6號再 抗告 人 陳嘉原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3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嘉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