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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46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抗 告 人 郭培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郭培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