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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46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9號抗 告 人 何鎧麟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何鎧麟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