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9號抗 告 人 何鎧麟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何鎧麟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