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82號抗 告 人 籃育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籃育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