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抗 告 人 黃丁泉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丁泉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主辦)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