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06號再 抗告 人 沈建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沈建華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