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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8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06號再 抗告 人 沈建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沈建華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