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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80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09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8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查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