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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87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78號抗 告 人 曾俊虎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俊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曾俊虎不服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0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