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抗 告 人 李東凱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准許其聲請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東凱因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後,抗告人上訴,由原審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案件審理中。抗告人係本案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其具狀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13年6月2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且已敘明其聲請理由,核屬為其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李東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案件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經核並無不合。
二、原裁定就抗告人之聲請係為准許之裁定;抗告人猶執原審法院另案(即113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裁定之部分文字內容提起抗告,然抗告意旨僅泛稱:其提出抗告,請求盡快交付庭訊錄音光碟,以利重新審查該案筆錄文字與庭訊錄音是否有誤錄或登載不實之處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對其有何不利益或有其他違法、不當之情形。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