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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90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07號抗 告 人 戴昌葳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戴昌葳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4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