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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90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09號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0號抗 告 人 孫明傳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孫明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6